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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站内管理规定
流浪人员
收容
管理办法
答: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收容对象:本
办法规定
的
流浪人员
,是指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工具、流动摊贩等地无固定住所或流动
乞讨
的人员。2. 收容措施:对于符合收容条件的流浪人员,可以收容、送往救助站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庇护和帮助。3. 收容期限:收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收...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答:
《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是在《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的实施细则,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类救助;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利等。根据该细则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可以进行分类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社会救助、法律援助以及其他必...
国家对
流浪人员
怎么
管理
答:
法律主观:国家对流浪汉的处理方式一般是由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站进行救助。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法律客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
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答: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
规定
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
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
管理规定
答:
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国家
规定
的救助对象。第三条 开展
流浪乞讨人员
的救助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法规、规章。第四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站
(以下简称救助站),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站,未设救助站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
洛阳市收容遣送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市
流浪乞讨人员
的收容、教育、遣送、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是具有社会救济性质的行政
管理
工作,应当坚持救助、教育和集中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收容...
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
管理
暂行
规定
答: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
的救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在云岩、南明两区应当设立临时救助点。临时救助点主要负责宣传...
贵州省城市
流浪乞讨人员
收容遣送
条例
答:
对遣送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接收安置实行以原单位、家庭为主,国家和社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城市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
工作的主管部门。收容遣送站是民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收容遣送工作的行政管理单位。收容遣送站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国对口站的设立、变更、撤销按有关
规定
报批。第五条...
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
管理规定
(2020修改)
答:
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国家
规定
的救助对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贵阳市救助
管理站
是本...
城市
流浪乞讨人员
收容遣送
办法
答: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
管理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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