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种畜禽品种的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十八条强调国家支持联合育种,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可以共同参与建立良种繁育体系,促进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


第十九条指出,新品种和遗传资源在推广前需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需经省级政府审批,培育者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转基因品种的培育与管理需遵循国家转基因生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的技术推广机构负责种畜优良个体登记,推荐优良种畜。种畜禽生产经营者需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规定条件,如使用通过审定的品种和配套设施等。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种畜品种来源、技术人员、设施设备、防疫条件、质量和育种记录制度,以及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条件。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由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负责,并规定了有效期和收费办法。


种畜禽的销售、广告发布和质量监管也在章节中有详细规定,强调禁止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需附合格证明和检疫报告,记录销售过程。同时,对进口种畜禽有严格的审批和性能评估要求。




扩展资料

《畜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农业农村方面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畜牧业发展由主要靠政策和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共同管理转变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也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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