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事审判权

谢谢了.

第1个回答  2006-05-24
民事审判权理论及其架构
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催生出许多关于审判权理论的文章,这些文章要么从国外司法制度的特点谈审判权的应然理论,要么把重点放在探讨和论证我国民事审判权的传统状况和历史沿革,要么从某个侧面研究审判权理论和法官制度的改革,而黄松有博士的专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却以现代为背景而展开,对我国民事审判权的理论和架构进行了系统化的探讨和论证。该书是作者在原博士论文《民事审判权研究》的基础上充实、修改而成,我作为该博士论文的答辩委员会主席,注意到该书与原论文相比,结构更为合理,内容更丰满、更新颖。作者将本书的研究对象———民事审判权的时空范围框定于中国现代,也就是以我国现代民事审判权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主题,并突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审判权,一是意欲以此达到与其他同类或类似论著在问题意识上的区别,二是凸显本书写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并便于读者阅读选择上的有的放矢。正因为本书旨在对我国现代民事审判权的理论及架构进行体系化的论证,故其问题意识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时代感。本书以“司法为民”为基本指导思想和最高理念,同时以作者自己提出来的新“两便原则”为具体指导思想,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本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力求建构我国现代民事审判权的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的构筑与实践。①我感觉该书不论对丰富我国的审判权理论,抑或指导审判实践,还是处理好审判权与周边相关权力的协调关系,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很乐意向读者推荐。

一、本书的结构和基本内容

本书的导论部分主要是介绍写作本书的背景(包括宏观背景和微观背景),并就我国现代民事审判的特性(政治性和社会性)、民事审判权的发展(与时俱进)及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最高理念(司法为民)作了概论。

在正文中,作者首先就我国现代民事审判权的指导思想及其实践,即司法为民和作为司法为民具体化的“两便原则”的与时俱进进行了论证。主要思路是从我国民事审判权之构筑与实践改革的路径及其因缺乏指导思想所遭遇到的尴尬与困惑出发,提出其基本指导思想与最高理念应是司法为民。在司法为民思想指导下我国民事审判权的特质应是为民服务型,并就其理论架构和实践展开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是就民事审判权进行一般考察,主要从民事审判权的基本含义、历史发展及民事审判权的行使范围与界限三个方面展开。第三部分是关于民事审判权内部构造的论述。该部分包括的内容有三:一是民事审判权之事实认定权。主要从事实认定权的基本含义、事实认定权的行使主体、事实认定权的行使对象、事实认定权的行使原则、事实认定的构造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就我国民事审判中事实认定权的运行模式进行了全方位的架构。二是民事审判权之法律适用权。主要从法律适用权在两大法系中的不同地位,我国法院在民事法律发展方面的作用及所采取的方式,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构造等方面加以论证,并就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实践进行了阐析。三是民事审判权之诉讼程序指挥权。对民事审理程序的构造及诉讼程序指挥权的基本含义、诉讼程序指挥权的类别及其行使的指导思想、各项具体的诉讼程序指挥权及其行使和诉讼程序指挥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和方式等诸方面展开了分析与论证。第四部分是关于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的保障理论。该部分的内容包括:⑴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的制度保障。就民事审判制度的与时俱进、民事审判制度(包括组织制度、人事制度、活动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及其改革、我国民事审判体制改革的组织及路径等方面对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的制度保障进行了论证。⑵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的环境保障。作者对目前我国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过程中环境保障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点论证了我国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保障环境的优化,主要是与周边权力,包括与党委的监督权、与人大的监督权、与检察院的监督权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权等的协调;同时从社会基础———社会大众的现代法治理念的培育对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环境保障的优化进行了剖析。⑶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的伦理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及其惩戒。作者提出了自己鲜明的观点,那就是“判决是经法官道德过滤后的法律。”进而对法官道德的法理基础、思想基础进行了阐析,然后就法官职业道德的体系化及其保障展开了全面的论述。

最后部分是关于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理论体系的构造及其实践,这也是本书的中心和核心。作者论述了我国现代民事审判权理论构筑与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最高理念以及具体指导思想———司法为民,并对自己提出的新“两便原则”作了梳理。认为:“现代民事审判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司法为民为根本,通过建设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推进法治国家进程。现代民事审判权理论以上述基本内容为研究对象,旨在指导并服务于当代的民事审判。”

二、本书的写作特点和理论价值

《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一书无论在内容上还是观点上都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它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司法界关于审判权研究的前沿问题和最新成果。由于本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作者20多年来对审判理论探究和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历程的浓缩,因此,书中的许多内容不仅包括了作者对传统尤其是现代民事审判权理论与实践的反思,而且还包括了对这些思考结论的总结与整合。从结构和内容来看,本书有以下特点:

⑴视野开阔,充满时代气息。作者认为,构筑与发展中国特色的民事审判权,应当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据;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便于当事人利用民事审判制度,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使用民事审判权为原则,以确保能正确行使职权的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经费预算以及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的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为保障。与时俱进是确保民事审判权沿着正确的时代方向发展的必由之路。民事审判权的科学配置与高效运行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权的自我完善与发展。促进民事审判权的合理化与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民事审判本身的社会主义优越性,以及坚持民事审判的政治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应该说,作者是站在相当高的层面来系统论述审判权理论的。对零散的审判理念加以整合使之系统化,并在更高的高度予以抽象化,反映了作者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和抽象思维能力。

⑵注重具体问题研究,针对性较强。本书基本是在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展开论述的,例如,在讨论审判方式改革问题上,作者认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基本上是在缺乏系统、明确的思想和理论指导,单纯依赖各级法院及其审判人员的直观感觉,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而开始和展开的。这种源于司法实践的“跟着感觉走”的改革思路,在法治处于初始状态,司法改革刚刚起步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固然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但这种改革方式在为各种改革措施的出台和推行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间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使改革走弯路,进而增加改革本身的成本;尤其是当改革触及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等更深层面时,改革本身便不可避免地会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我国民事审判体制的改革缺乏组织上的统一性。民事审判体制的改革涉及到民事审判权的重新构筑与配置,民事审判权的重新构筑与配置又涉及司法权与国家其他权力的分工和协调以及审判权力内部的分工与协调,因而是一个与政治体制改革相联系的系统工程。从世界范围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来看,他们通常是以立法或议会授权的方式来成立一个专门的司法制度改革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来领导司法制度改革。通过上面的分析,作者水到渠成地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为推进司法改革,应由中央成立专门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然后通过建议和修改宪法和法律的方式将党的决定上升为法律,使改革得以依法进行。这种提出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再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思路的写作方式,在本书中比较常见。

(3)敢于大胆探索,不回避敏感问题。通常,大多数人在论及敏感问题时往往是“绕道而行”,这使得文章的理论价值难以提高。而本书却选择了正确面对,正确分析的方法,使论著不落入俗套,体现了学术研究的魅力。在论及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的环境保障时,作者写道:民事审判权的公正和高效运作与实践有赖于其他相关权力的协调与合作。而权力与权力之间在运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监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构造。它既包括实施法律活动主体本身体制内的监督,也包括体制外的监督。体制外的监督,在现阶段至少包括党组织、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新闻媒介以及普通大众等的监督。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及作为人性所无法自我克服的一种缺陷,没有监督,权力就会膨胀乃至异化,而其必然结果就是腐败的滋生。因此,对权力予以适当的监督,不仅是权力本身运作的需要,更是保障权力既定目标的强力手段。然而,任何监督又都是一柄双刃剑,当者,就会促进和保障审判权的公正和高效运行,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不当者,则会制约甚至妨碍审判权的正常运作,从而反过来破坏审判公正,影响审判效率。有鉴于此,在民事审判权的运作和实践中,对于来自法院外的其他监督,必须把握好这样几个度:第一,了解和界定清楚民事审判权和其他相关权力之间的行使范围和界限,并由此明确其他相关权力对民事审判权的运作与实践在哪些方面进行监督,监督什么以及怎么监督。第二,在理念和态度上充分认识到各种监督存在和运作的必要性,将其作为审判工作的反光镜,以此来检查和检验审判工作是否公正和高效。第三,只要监督意见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遏制或惩治司法腐败,我们就接受并加以采纳,凡是监督有违甚至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我们就不接受,并作出相应的解释,以确保人民法院审判的独立。第四,对于那些打着监督的幌子或名义,实际上却是为己为人谋私利的行为,则要坚决予以抵制。以此为基础,作者详细地论述了民事审判权运作和实践与党委监督权、人大监督权、检察监督权以及舆论监督权的协调关系。作者的论述既有政治意识又符合法理,且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很有学术和实践价值。

(4)吸收审判权研究的成果,提出前瞻性主张。经过详细分析和论证,作者得出结论: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国家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共同潮流是从接近正义的理念出发,以协同主义来指导、配置和运作民事审判权。由此作者认为,我国民事审判权的构筑与实践也应顺应和符合这一潮流。“传统两便原则”(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和便于法院办案)中虽然也不乏接近正义和协同主义的思想,但囿于其产生和运行的历史环境和土壤,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新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利用审判制度,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体现了民事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的相互调和、相互尊重和相互平衡,体现了接近正义和协同主义思想的精华,反映了现代民事审判权的共同发展规律。贯彻新两便原则的最终目的,就是建立一个最便于人民群众利用、理解,又值得人民群众依赖的民事审判制度,进而达到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最高目标。司法为民强调的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组成部分之一的审判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一样,都是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民事审判权在本质上也应当是服务型的审判权,而非传统的行政管理型审判权。作者的这种观点是对我国传统民事审判权理论的重大突破,反映了作者有相当的理论创新能力。

三、不足之处

尽管作者非常刻苦、努力地研究和写作,但由于经验原因,加上工作任务的制约(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故本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或尚待改进和提高之处。具体表现在:

(1)对国外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略嫌不足。世界各地尤其是发达国家有关民事审判权的理论研究成果很值得我们借鉴,如果进行多点横向比较,会使作者的观点更有说服力。

(2)个别问题的探讨还不够深入。例如对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泼墨不够。诉权在当代法治国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各国宪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和保障使得诉权呈现了宪法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审判权和诉权都是诉讼程序得以发动和运行的重要条件,两权在诉讼程序中分别担当不同的角色和任务,不应过分强调法院审判权的程序作用,而应注重两权在程序中的平衡。诉权论在近代和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成为奠定诉讼法学独立的基石。诉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前提条件,为此,对诉权的尊重,对以诉权为契机形成的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尊重,对于诉讼的合理运行和诉讼公正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②

当然,像其他优秀的专著一样,本书瑕瑜互见,但瑕不掩瑜,仍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笔者写此书评的目的是想鼓励更多的学者“秉自由之意志,运独立之精神,穷学人之思,究法治之理”。“侪辈冀尘雾之微,补益山海;期荧烛之光,增辉日月;积跬步以至千里,积小流而成江海,为民主推波助澜,为法治添砖加瓦”。③

参考资料:中国民商法律网 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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