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汇总本区域内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相关履职信息,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招募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实施垃圾桶边值守或者巡回检查,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等工作,参与收集、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督。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建设的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与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管理工作机制;

  机关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知识列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供销、邮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监督。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方面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倡导全社会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优先安排生活垃圾分类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集中布局。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网点,促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与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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