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打回原籍,计算工龄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11

算。

工龄计算原则。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扩展资料:

档案工龄与社保工龄的衔接。

现在没有工龄的规定,一切按照缴费计算,缴费年限替代了原来的工龄,不缴费就不计算缴费年限,退休也是按照缴费年限计算的,不论你的档案在哪里,不参加养老保险,是不计算的。

一、工龄:

1、与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因为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不交养老保险,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与建立社会保险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有关,因为在没有建立社保之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如果是建立社会保险之后参加工作的就没有工龄之说,这就是说:当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限时,社会保险部门是根据你的缴费年限、缴费额计算退休金的;假设你工作一辈子,但从来没有交过保险,尽管工龄很长,那么也没有退休金。

所以,“工龄”其实质是参保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人们习惯于把它称谓工龄。档案:另外只要参保就有档案,档案除了记载你的工作经历、参保年限之外,更重要的是退休时的审批必须用档案。

二、退休时可以进行认定然后合并计算。

退休时每月的养老金是由3部分组成的,退休时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92 或 96年前没有缴纳社保,按识同工龄计算的)。

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平均工资*(1+养老金指数)÷2*缴费年限*1%养老金指数04-3,平均养老金基数越高,养老金指数越高。

个人养老金(96前没有缴纳社保,按识同工龄计算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男139,女干部170,女工人195)。

过渡养老金=全省上年平均工资*(1+养老金指数)÷2×(96年以前工龄)×1.3%。

首先声明,没有档案工龄与社保工龄一说,提问者询问的应该是视同缴费年限与缴费年限的衔接,实际是“中人”计发退休待遇的方式。

一般工龄,又称总工龄,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把一般工龄作为退休条件,主要是照顾解放前的老工人。

在旧社会,他们职业不稳定,连续工龄都不太长,如果以连续工龄作为退休条件,很可能一大部份老工人享受不到退休待遇。

以后,我国职工工作情况发生变化,职业比较稳定,一般工龄现实意义不大了。

1978年国务院颁发(78)104号文件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的两个《暂行办法》中,取消了一般工龄的规定。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工人按连续工龄计算,干部按工作年限计算。

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指国家认可的工人、干部自参加工作起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军龄等同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中断时间剔除),在不同企业或部门工作的经组织调动的合并计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在同一企业做临时工转正前的工作时间视为连续工龄。

至此,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成为计发退休待遇的条件。企业工龄自然也失去意义,仅在企业福利待遇上起作用。

随着我国实行企业职工社会化养老统筹之后,计发退休待遇的条件又产生了变化。

在国家规定的时间段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以前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以后的工龄则以缴费年限计算,形成了目前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计算公式。现在企业早已取消了调节金这一项。

提问者关心的是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怎样与缴费年限衔接的问题,我的回答仍然是上面那句话:只要在国家规定的时间段参加社会化养老保险统筹,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为稳妥起见,国家采取了(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期政策。即在规定的时间段,已退休的老人仍按原待遇执行;中人(指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则以新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其退休待遇,就高不就低,哪种方法待遇高取那种。

但差额不能超过10%;新人(指新参加工作的)以后则完全依据缴费年限计发退休待遇。

企业职工计发退休待遇过渡期先行十几年,几次改变计发方式,最后一次过渡期自2006年1月1日启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

企业职工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计算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至2005年。

过渡期内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2年规定的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份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份的20%,2007年退休的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55%,2009年退休的发给70%,2010年退休的发给85%,2011年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

机关事业单位正在进行退休待遇计发制度改革,也面临一些困惑,如计发退休待遇的工资标准为什么封定在2014年,中人按两种计算方式算出的高出部份怎么兑现,甚至有人提出了为什么要分20年补发的奇怪问题。

那是“中人”计发退休待遇的过渡期,仍有许多人不理解,特借此解答有关工龄问题时顺便介绍企业先行一步的计发退休待遇改革。

在开始实施社保缴费时,国企员工人手一册由社保局发给的【养老保险缴费手册】,我们当地是由企业劳资部门在查阅个人档案后在手册的封底内页作一个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从某年某月参加工作至某年某月止合计多少年零多少月,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经办人章。

随后缴费是每年一页,企业改制破产的手册交给本人,重新就业(公益岗位)的又交回就业单位代扣代缴,灵就人员的自己拿手册到社保大厅缴费。

一般来说,改制后个人档案都由企业送原劳动局代管,到退休年龄时到就业中心(劳动局)提档,他们会自然将个人档案和缴费手册核实总计发养老金工龄(视同缴费+实际缴费)并办好退休手续一起送社保局审批。送社保局之前如果工龄有所出入,这时就需要你补充材料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