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与交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受居民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协调机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第二章 投资创业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
  (三)以他人名义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投资;
  (四)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五)购买股票、债券;
  (六)购买、承包、租赁企业;
  (七)购置房产;
  (八)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开发经营;
  (九)以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土地市场依法受让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经营特许权;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第七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对下列领域进行投资:
  (一)先进制造业;
  (二)现代物流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旅游业;
  (五)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六)服务外包业;
  (七)商贸业;
  (八)环保产业;
  (九)现代农业;
  (十)文化创意产业;
  (十一)国家政策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在下列领域,设立机构,开展活动:
  (一)台湾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投资入股金融机构以及合资、合作设立金融机构,从事两岸区域性金融业务活动;
  (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和会计服务等中介机构,从事投资、技术培训和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活动;
  (三)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餐饮设施,可以设立旅行社,开展两岸旅游合作,推动、建立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机制;
  (四)台湾地区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可以设立科研分支机构和科研示范基地,台湾地区的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申办设立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学校;
  (五)台湾地区的经济行业公会以及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六)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参与台湾产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组织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七)开展货代、仓储、海运、道路运输服务等投资活动;
  (八)试点设立为厦门至台湾航线船舶经营者提供船舶代理服务机构;
  (九)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职业介绍所和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服务。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环保服务企业,提供环境保护服务。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汽车维修、驾驶培训企业,投资客货运场站项目。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医疗机构。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提供体育活动推广、组织和体育设施经营服务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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