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胡某上班时因路途非常顺利,比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单位。到达后胡某即给机器预热,以便及时工作。预热时因违反操作规程,机器发生爆炸并使胡某受伤致残。胡某要求工伤待遇被工厂拒绝,理由为:(1)胡某受伤发生在上班时间之前,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胡某违规操作,对机器爆炸具有严重过失。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结合工厂所持理由,分析胡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为什么?
(2)假设胡某受伤为工伤,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胡某对此不服,可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班之前受伤一般不算工伤,但是如果是在上班之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则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中胡某给机器预热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属于工伤。
(2)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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