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章 残疾抚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5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残疾抚恤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规定,无论是现役军人还是退出现役后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军人,根据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残疾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对于生活困难的残疾军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加残疾抚恤金或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助,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时,需提供档案记录或原始医疗证明,并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对于存在异议或申请六级至一级残疾等级的,省民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专家小组会进行复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民政部门批准并发放残疾证。不符合条件的,将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强调,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持残疾军人证和关系转移手续,向新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移抚恤关系。迁移过程涉及多个环节,民政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残疾抚恤金自次年1月起发放。

第十六条规定,省内迁移户籍的残疾军人需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原户籍地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新户籍地,新地民政部门则负责发放当年抚恤金。

对于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国家提供终身供养,可以选择集中或分散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集中供养条件、分散安置和护理费发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最后,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住房安置和护理费发放等方面也有详细的指导和要求,确保残疾军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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