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管理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动物疫病,推动养殖业发展,并确保人体健康,本省制定并实施了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条例主要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家畜家禽饲养者、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
条例中,动物被定义为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但水生动物的防疫则不适用本条例。动物产品则包括动物的各类生皮、毛发、精液、胚胎、蛋、乳制品以及未经加工的肉类、脂肪、脏器等。
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执行。在动物防疫工作中,遵循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各级政府需强化领导,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并将动物防疫纳入经济发展计划,提供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的动物防疫,下属机构具体实施监督。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等部门也需协同配合,针对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乡(镇)、规模化屠宰场和肉类加工企业设置防疫监督岗位,并在农村和规模化养殖场聘请动物防疫员,以增强防疫能力。
各级管理部门和防疫机构需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强化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以提升动物防疫的科学性和效率。在符合国际标准的条件下,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可在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设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其设立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执行。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