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三章 归档与移交要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7
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归档与移交的必要要求。首先,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档案需至少保存工程实际寿命的时间(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需遵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这是基本保存原则,但允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更具体的归档范围和分类方案(第十五条)。

档案的归档工作主要由文件生成单位负责,总包单位需汇总分包单位的归档材料,而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需对提供档案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后者还需对施工单位的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第十六条)。

文件收集和整理需遵循《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标准,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形式清晰、整洁。尤其是竣工图,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修改需规范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

声像档案作为纸制档案的补充,要求参建单位负责收集并标注详细信息,重要阶段需有完整声像资料(第十九条)。电子文件归档则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第二十条)。

归档份数和保存要求具体如下:项目法人和运行管理单位各保存一套完整档案(可能异地保存),涉及多个单位的工程,档案按管理范围分配(第二十一条)。特别重要的工程,项目法人需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完整竣工资料(第二十二条)。

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详细档案目录,并填写交接单,交接双方需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最后,归档时间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可分阶段或一次性进行(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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