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的知识与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建设。第六条 抗震设防要求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市、县区已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区域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依据特殊设防类建设工程: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时,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列入审查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施工。第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依据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和地震小区划等成果资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处理措施。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等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等级等内容。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合格或专项论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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