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山体水系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列入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部门应当将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普查、测量、认定、抢险、规划编制、修缮补助、资助、奖励、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申报,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市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定市级财政对下一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服务、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第七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已建成房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按照规定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消防救援、财政、城管和执法、侨务等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统筹协调和联系工作,根据事权下放规定负责具体工作。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村小组,做好以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指导、督促村(居)民按照相关保护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登记,并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建筑构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对违反相关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或者检举控告。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档案,保护对象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和技术资料等;

  (三)相关保护规划;

  (四)相关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五)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修缮、维护、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六)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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