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外,应在会议举行前7天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都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
  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邀请有关的全省本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每次会议列席范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15天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必须报送干部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还要同时报送其思想工作表现和任命理由等简要材料。第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1人作说明。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举行分组会议的时候,提案人或提案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会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必须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有些议案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并提出意见。
  对地方性法规一般采取两次审议的作法,即第一次会议听取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并作初步审议,然后交给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其他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修改,或者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给各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并负责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次会议再作进一步审议。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经议会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三条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民族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批准,可先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申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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