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5

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监督实施的多种形式和程序。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了监督手段,包括调查、专项监督以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合检查。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当基层工会在与用人单位沟通无果时,可以将案件提交上级委员会进行处理,上级委员会有权直接介入。第十七条强调地方总工会和有条件的地方工会应设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开联系方式,以便劳动者进行反馈。


接到投诉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监督过程中,工会有权进行调查,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并提供真实信息。如发现违法行为,工会可发出监督意见书要求改正,或通过监督建议书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在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必须听取工会意见,并对工会建议作出书面答复。基层工会负责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提出改正意见,并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和政府部门,后者需依法查处。


对于顽固不改的违法单位,工会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揭露和批评,新闻单位应支持这一行动。总体而言,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规。


扩展资料

(2006年7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