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工会组织和职工,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四条 工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的生活,为职工服务;
  (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四)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
  (五)帮助职工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第五条 建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机构与其他部门合并。第六条 上级工会有权帮助、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在筹建的同时应当支持职工筹建工会。
  具备下列条件的乡(镇)办集体企业的职工可以依法组建工会: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正常;
  (三)有一定数量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一年内组建工会。第七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局、总公司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具有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其主席是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设立工会工作机构,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200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第九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或者相应的工会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与职工有关的重大问题。会议由政府或者政府所属部门负责人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起草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工会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第十二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或者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的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企业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
  参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制止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和对职工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体罚、殴打等违法行为;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工会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或者支持受害的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强令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对据不纠正的,工会可以支持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工会有权参加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会应当提出意见,企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第十六条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发现生产过程中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行政方面及时解决;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现场指挥人员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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