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立法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第五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立法权限、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拟定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以下列途径征集下一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一)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区县(市)人民政府征集;

  (二)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征集;

  (三)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

  (四)其他途径征集。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由其法制机构统一审查,经单位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下列材料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议稿;

  (二)制定的依据;

  (三)项目前期调研情况;

  (四)必要性论证,必要时还应当提交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五)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及可行性分析;

  (六)其他与立项相关的材料。第九条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建议项目的,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后,提出是否采纳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一)立法宗旨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

  (二)拟规范的事项是否属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权限范围;

  (三)上位法是否已有明确具体规定、有无地方立法空间;

  (四)项目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五)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是否已经深入调研、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六)有无明显的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

  (七)有无强化部门审批职能倾向;

  (八)立法必要性是否充分,确定的立法项目是否属于上级立法机关正在进行立法或者已经列入立法计划的情形;

  (九)是否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或者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行层面协调解决等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解决的事项。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后,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立法项目分为三类:一类项目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规章项目;二类项目为起草单位完成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和规章项目;三类项目为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和规章项目。

  一类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二类项目中产生,并在当年完成。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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