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第四章 审 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6

唐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严格遵循多项程序步骤以确保其合法性。首先,市政府办公厅将文件草案提交给市政府领导进行初步审阅,如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存在明显瑕疵,将被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订。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内容包括:1)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 制定权限是否合法;3) 是否与现行文件协调一致;4) 是否包含禁止设定的事项,如行政处罚等;5) 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6) 其他相关审查内容。对于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问题,法制部门有权直接进行修改,并在涉及业务管理时征求起草部门意见。


审查工作以书面为主,必要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草案符合所有要求,法制部门将出具同意制发的审核报告。反之,如发现草案与法律抵触、超越职权范围或存在其他问题,将退回起草部门并附上审查意见和理由。


审查过程要求严格,起草部门在修改后需重新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如果条件不成熟或无必要制定文件,法制部门有权提出停止制定的审查意见。法制部门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将转给法制工作部门和起草部门,并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于通过审查的文件,起草部门需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挥关键作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确保本地实际与法规的有效衔接。


扩展资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该《规定》经2012年3月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2〕1号公布。《规定》分总则、起草、报送、审查、决定和公布、附则6章30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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