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可否确认为破产债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6

罚金可否确认为破产债权

在申报破产债权中,有一笔是海虹针织厂因购买走私物品,构成单位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万元,破产人在被宣告破产时尚未缴纳。 该笔罚金是否应列入破产债权予以清偿呢? 笔者认为150万元的罚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应得到清偿。 一、罚金与税收性质不同,两者不可并列 税收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不同,是依公法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破产企业不因其破产而减免其所欠税款的缴纳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税收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国家征税并非没有“对价”,国家必须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环境上为纳税企业和公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和其他必要条件。这就是国家征税的“对价”。因此,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 罚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质的区别。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虽然也收归国库,但它不是国家的经常性收入。国家并不依靠罚金来行使国家职能和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也不需要为执行罚金支付“对价”。罚金的惩罚性和非公益性决定了不能将其与税收列为同一性质的债权。 二、罚金是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刑罚,而不是在国家和犯罪单位或个人之间设立债的关系 能够向破产企业申报并可确认为破产企业债权的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债的性质。而债是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是税收,也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罚金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在这一点上,很类似民法上的债务关系。但是刑法上的罚金与民法上的债务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罚金作为刑法上的财产刑,同自由刑一样,是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惩罚。从罚金适用的法律依据、程式,适用的物件、目的,都不能在其和债的关系之间找到共同之处。由于罚金是对犯罪的惩罚,所以法律规定,当被惩罚物件死亡,刑事审判应当终止。企业破产是企业的死亡,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只是在为其办“后事”。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缴纳罚金,无异于对已死亡的人判处刑罚。如果罚金可以当做破产企业的债权申报,那么是否自然人所受的刑罚也要由其继承人继承呢?可见,罚金可以申报债权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在法理上也是难以成立的。 三、除斥债权:罚金刑执行中的讨论和借鉴 所谓除斥债权,指破产法规定的不具有清偿资格的债权。我国台湾地区即有此立法例。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下列各款不得作为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2)参加破产程式所支出的费用;(3)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4)罚金、罚款及追征金。 与除斥债权相类似的是劣后债权,所谓劣后债权指破产法规定的、后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该立法例以日本破产法为代表,德国新破产法从之。日本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下请求权后于其他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2)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3)参加破产程式所支出的费用;(4)罚金、罚款、刑事诉讼费用、追征金及行政罚款等。 “除斥债权”和“劣后债权”的提法均为学理上的归纳,这种归纳的结果是仍把罚金当做“债权”来看。在破产程式中,把罚金的执行“除斥”在债权之外或排在普通债权的清偿之后,是很有道理的。在立法技术上,为了让人便于了解和掌握,把应当“除斥”或“劣后”的其他债权与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放在一起加以规定,也是可行的。行政征收、行政罚款与罚金相类似之处是,均产生于国家的职权行为,均不属于民法上的债,其收入均归国库。把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交付执行是维护法治权威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的权利。由于这些征收和处罚将为国家带来收入,且相关地区或国家的法律对其执行顺序有明确规定,学者们将其归纳入“除斥债权”或“劣后债权”中,也许有一定道理。我国现行破产法及民诉法对在破产程式中如何处置企业破产前尚未缴交的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均无规定,给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带来了困惑,也造成了执法上的不统一。我国民商法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民商法律多是继受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立法而制定。德国旧破产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是采用除斥债权的立法例,该立法例将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和罚金等列为除斥债权的范畴,可资我国修改现行破产法时参考。 但是,即使按照除斥债权的理论,本案的罚金仍不应确认为破产债权。

罚金不能确认为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罚款罚金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吗

您好!罚款罚金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什么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性质 回目录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物件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
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债权确认诉讼的型别 回目录 1、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地位独立于管理人,特别是在重整、和解程式,代表着不同利益。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记载债权的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债务人,不全代表债务人,故应允许债务人对管理人稽核记载的债权提出自己的异议意见,允许债务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场合,债务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如除债务人之外,还有其他异议人时,债务人可将其他异议人吸收为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即为共同原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7项规定,管理人的职权之一是“代表债务人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债权确认诉讼是否由管理人代表进行?如果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此项诉讼,则将使管理人陷于自己审查确定的债权又由其自我否认的矛盾境地,其角色地位是相当尴尬的,其意志任务是难于完成的。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学者认为,在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人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此项诉讼不能由管理人代表,而应由债务人权力机构决定其代表进行诉讼。
2、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因涉及其切身利益,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对此已经取得共识,不必赘述。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债权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如还有其他异议人否认其债权的,债权人可将其他异议人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异议债权人对受到异议债权提起确认诉讼的法理基础,在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抗辩权利。因为,当事人使破产财产分配额增加的行为相当于保全债权的行为,所以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73 条规定行使其代位权。这里的代位权不仅有民法规定,而且是以债权人的异议权为内根据的破产法上特有的权利。“由于其不是基于异议之原因和各债权者所属之个人理由,而仅仅是主张债务者所属的债务消灭原因,所以,援用时效,将清偿、抵销、免除等一律作为债务消灭之原因,在这种债务者可以主张权利的范围内,各债权者可以代位,将其作为异议的理由主张权利”。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异议债权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个异议人,他们可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条件 回目录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定的特殊诉讼程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物件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债权确认诉讼的审理程式 回目录 1、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权和起诉责任。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在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和异议人之间,谁应拥有主动提起债权确定诉讼的权利,或者说起诉责任在于谁。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主动提起诉讼。在国外则视受到异议的债权为有名义债权或无名义债权而定。有名义债权是指具有执行力的债权或者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无名义债权则是指不具有执行力的债权或者未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在有名义债权场合,异议人负有起诉责任;在无名义债权场合,则由受到异议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这种起诉责任的划分,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可以借鉴吸收为我国债权确认诉讼制度所用。
2、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从比较法角度看,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于破产法院管辖。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但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作为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一种,也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即使诉讼标的不属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法院对债权确认诉讼也享有专属管辖权,而不受级别管辖规定的限制。但是对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可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而不必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3、债权确认诉讼审理程式的法律适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在破产程式中有关当事人的实体争议民事诉讼,应适用有关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程式进行审理。对此,《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故债权确认诉讼可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审判组织、一审、二审程式等。需要注意的是,债权确认诉讼本附属于破产程式,诉讼的目的在于参与或排除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拖延过长时间则会失其意义,故应尽快审结。对此,瑞士破产法专门规定“本诉讼按加速程式审理” 的立法例,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4、债权确认诉讼程式与破产程式的协调。因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对破产程式和实体争议民事诉讼程式已采取分别审判主义,故债权确认诉讼并不会影响作为主程式的破产清算程式。但是,由于债权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债权能否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而债务人破产案件与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式分别进行,两者往往不能同步,故必然会产生法律上的程式协调问题。如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先行审结,则已经判决确认的债权当然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清算提前完成,至破产财产分配时,相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仍然未审结的。此时,对于正在进行诉讼的债权为未决债权。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119条规定,对诉讼未决的债权,应当预留其分配额,并将其提存。待诉讼案件审结时,再按照最后判决确定的债权进行分配;如果自破产程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因此,债权确认诉讼不能过分拖延,必须在破产程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内完成,否则将失其法律和经济意义。
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的效力 回目录 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债权确认诉讼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有争议的债权即尘埃落定,由“未决债权”变成“确定债权”。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结果,要么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要么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的效力如何?这是债权确认诉讼的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存在着立法漏洞,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1、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生效后,首先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其的债权人地位得以确定,该债权人理所当然地享有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应有权利,包括向管理人申请按判决确认的债权更正债权表的错误记载,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受偿或者受领管理人预提存的分配额等。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败诉,其债权按异议方主张债权额确定,甚至丧失债权人地位。如受到异议的债权被否认的,管理人为该争议债权预提存的分配额,应在其他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在个别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确认诉讼的场合,如果破产财产因法院裁判而有受益的,可以于该利益限度内要求以破产财产补偿其诉讼费用。
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生效后,不但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其他全体债权人也一体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因为,债权确认诉讼的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更正债权表,该债权表对全体债权人具有与生效判决一样的效力。如不这样,就会在分配时产生混乱。
2、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债务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的设计,无论何种型别的债权确认诉讼,债务人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要么为原告,要么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既然债务人自身就作为诉讼当事人,其当然应受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约束。如果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其应承认该债权人的地位;如果该争议债权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则无论是在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式均可依法免除其债务负担。
3、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管理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即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虽然管理人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但是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的效力同样及于管理人。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起诉后多久开庭

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简易程式三个月审结,普通程式六个月审结,具体开庭时间由 法院安排
一、简易程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普通程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 由本 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传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约金是否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包括违约金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是可以理解为在支付债权债务时,不把违约金与滞纳金计算在内。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此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当没有争议,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破产债权申请期限已过,还可以提出破产债权申请吗?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式行使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几你的叙述,关键看现在电影制作公司的破产财产有没有被最后分配,如果没有还可以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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