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增长机制”修改为“建立财政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和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删去第二款。二、将第五条中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对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删去;第二款中的“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三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增加“按照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将第四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动员、组织村民、居民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

  将第五款修改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公共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停车场设施以及农贸市场、餐厨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公共厕所等设施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在第二款“按照有关规定”前增加“由市、县(市、区)”。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网格化、智慧化建设,逐步实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的全方位覆盖、全时段监管、高效能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在“电视”后增加“网络”。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创建各类城市管理志愿者队伍,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劳动保障等合法权益。”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环境卫生设施”修改为“垃圾容器”;删去第二款。十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落实责任区制度。”十四、增加一节,作为第三章第一节:“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包含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等要素。”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防控重大风险,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城市项目设计应当优先考虑地域、气候特征,追求美观大方、经济实用、布局精致、层次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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