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取得下列成果或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可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请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进步奖)。
  (一)阐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效应的机理、规律、特征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自然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新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成果;
  (三)为推动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制度化、现代化,对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战略、规划、标准、监测、情报、档案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
  (五)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采用环境保护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
  (六)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第三条 环保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授予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环境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明显环境效益的项目。第四条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公布并获得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环保科技成果证书》的项目。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科技成果成熟、可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形成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应用理论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对环境保护科学进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第五条 重大项目(总项目)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目。总项目中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经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可单独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总项目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时,必须注明子项目报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第六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和已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第七条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必须按规定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编制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填写《申报书》的单位为环保科技进步奖申报单位。第八条 《申报书》中主要完成人,是指对报奖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包括:
  (一)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二)对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项目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申报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均不得超过5人。第九条 《申报书》中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报奖项目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有关经费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
  申报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均不得超过5个。
  报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为两个以上时,各主要完成单位应充分协商,确定第一主要完成单位为申报单位。第十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书》按下列规定执行:
  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为申报单位时,《申报书》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为申报单位时,《申报书》通过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为申报单位时,《申报书》直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