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伤亡事故)主要包括:
  (一)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虽未从事生产作业,但由于生产设备、设施原因或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的伤亡事故;
  (三)本单位发生灾害和险情时,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劳动部门规定的统计范围内的其他伤亡事故。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含外埠临时在沈施工、作业企业)、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属企事业及市委托县(市)区管理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第五条 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休息满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因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或安技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安技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对受伤害人员进行抢救,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第七条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在事故后2小时内向其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工会、驻地人民检察院报告。涉嫌破坏及刑事案件的还须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第八条 单位主管部门及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并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第九条 发生重伤、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必要的要摄录或绘制现场平面位置图。同时,组织人力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人为破坏。事故现场必须征得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清理。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一条 发生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主管部门不在我市或无主管部门以及一起伤亡事故的责任方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及人员了解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不得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五条 在事故调查中,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蓄意破坏事故,对事故予以准确定性。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蓄意破坏事故:指有人有目的的破坏事故。第十六条 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劳动部门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报上一级劳动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七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范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解决。劳动部门对其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监察。第十八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天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征得劳动部门同意,但最迟不得超过50天。第十九条 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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