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的《劳动法》社区工作站聘用人员聘用期超过三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这部分人员国家却没有相应的政策解释,他们该如何办?作为同行的你们考虑过了吗?谢谢!!工作站成立之初,签订劳动协议是与办事处,办事处是代表政府,假如变换聘用单位,和社区签订聘用协议,社区也可以与人确定劳务协议,社区在法律上是否具备用人单位的性质。而所签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发生争议社区能代表聘用方吗,如不可以,那他的上级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