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09-06-12
一、债(obligatio法锁)的概念: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罗马法),今天的合同相对性。(案例)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
(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民事主体一般都可成为债主体.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是请求权,但债权与请求权并不是一回事,二者是有区别的。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 对应的,而债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债权与请求权的区 别主要有二:其一,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其二,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形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2.债权为相对权(对人权)但债权同样是不可侵犯的.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6、债权无追及性
7、物权优于债权
8、债权的物权化
第二债权与担保物权结合(债权无排它性) 。
(二)债务
1.债务具有特定性:义务人是特定的,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 。
2.债务具有积极性。
3.债务与责任: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债权债务也就会落空,也就不能构 成债。但在何为债的客体上,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传统民法认为债有四种债,现代民法又发展出了第五种债即缔约过失之债。
第四节 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依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3、区分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意义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2、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第二,债的标的是可分的。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该债的标的经分割后并不损害其性质或价值。
第三,债是基于同一民事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的。
第四,债是在成立时即确定的。
(二)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2、 连带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第二,须为同一标的。第三,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第四,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
3、连带之债因约定或法定产生,法定的主要有合伙及联营;保证;共同侵权;代理中所发生的债务.
(三)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以确定的一种给付为标的的债
2、选择之债:债成立时债的标的有数种,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履行时可选定其中之一为给付的债.
1)选择之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在债 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第二,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 ,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
2)选择权的归属: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一般归债务人(各国)
3)选择之债中有不可选之债的处理:法律行为应全部无效(史尚宽的《债法总论》)
债之关系虽以选择方式订立,但如允诺的二物之一不得为债之标的,所缔结之债仍为无条件之债(法国第1192条)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指债务人负担给付个别特定之物的债。
特定之债的意义:
(二)种类之债:债务人仅负担给付某种特定的种类之物的债
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
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二者的不同之处:�
六、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都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意定之债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社会的善良风俗。
七、主债与从债
依照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分
1、主债: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导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2、从债: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3、区分意义:
第五节债法
一、债法概述
1、债法:调整平等的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或满足为特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各国立法体例:债法独立成立的;不独立成立的;英美法系无统一的债法,主要在合同,侵权及衡平法等单行法体现,我国也一样。
二、债法特征
三、债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债法
(二)近代债法
(三)现代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