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2006年6月2日签的两年的,已经1年过了,今年年初说因为金融危机的缘故,销售员工统一降薪34% 提成也降34%。现在公司不想要那么多销售了,但是如果辞退的话,是要赔偿的。所以公司准备再让有些销售人员降职降薪,换句话就是变相等你自动辞职,这样就不需要赔偿了。请问公司再一次的降职降薪,可以么?合法么?
我不小心打错了,应该是合同是2008年6月2日签订的两年劳动合同
补充一下 回答者: mantis000朋友回复的内容,劳动合同里面有明确写, 每个月工资多少钱,试用期多少钱,上面说的是月薪,没有提到年薪,这样的话,公司随便降薪还是不合法的是么?
回答者: 吖道夫朋友的回复内容,公司没有经过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单方降薪是不合法的。
第一次降薪,就是得到通知,没有开会。但是大家都默认了,事实上这样做也是不可以的是么?如果去劳动仲裁的话,可以胜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