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的文件精神,红梅镇机构设置实行委员、助理员制。
一、镇党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
主要职能:
组 织 委 员:负责全镇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非党积极分子队伍及新党员的发展工作;全镇党员、 干部管理、教育及考核等工作;全镇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制定全镇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及规划并组织实施。
宣 传 委 员:在党委集体领导下,负责抓好党的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新闻舆论导向监督工作和文化、广播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工作。
纪 检 委 员:在党委集体领导下抓好纪检监察工作;党员的思想教育,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抓好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镇政府设:秘书(兼党委秘书)、统计助理、民政助理、农业助理、交通助理、计划生育助理、财税助理、企业助理、司法助理、文教卫生助理。
主要职能:
秘 书:做好上级文件的传递、收发、登记及保密归档工作;管理使用公章;做好接待、上传下达、后勤服务工作。
统 计 助 理:负责全镇统计工作;统计培训和各种报表。
民 政 助 理:负责处理全镇的优扶安置、双拥共建,救灾、救济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婚姻登记与管理;殡葬改革管理工作;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收容遣送工作;民工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农 业 助 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抓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建设和多种经营工作。
交 通 助 理:负责制定全镇村屯路建设发展规划;全镇交通环保管理工作;制定提出全镇环境、道路维修规划;解决处理好镇村路纠纷案件。
计划生育助理:负责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制定全镇计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全镇年度人口计划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财 税 助 理:负责各项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制定税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落实税收政策,搞好税源调查及税款上缴工作。
企 业 助 理:负责全镇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协调企业的新项目、新品种开发;指导全镇企业的改制经营工作。
司 法 助 理:负责全镇人民调解、管理工作;办理见证和协办公证业务;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文教卫生助理:负责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管理工作;宣传教育法及科学知识工作;负责文化、体育、卫生管理工作;制定科教、文体、卫生等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镇人民团体设:团委书记、妇联主任
主要职能
团 委 书 记:负责抓好全镇基层团支部建设及基层团组织发展工作;负责全镇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
妇 联 主 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女干部素质;组织全镇妇女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开展双学双比活动。
四、镇领导职数
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人大主席)
镇政府设镇长1名(党委书记兼)、副镇长3名
镇专职人大主席1名,纪委书记1名(负书记兼)
镇设武装部长1名(不占领导职数)
五、镇共设置事业单位10个
经管站、畜牧站、农科站、农机站、水利所、土地所、城建所、城管队、产权所、林业站
主要职能
经 管 站:负责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资产、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负担、农村财务、农村经济统计管理等工作。
畜 牧 站:负责畜牧业质量监督;畜牧业标准化管理;畜牧技术推广及防疫工作。
农 科 站: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促进农业的发展;种植业技术培训和服务。
农 机 站:负责全镇农机牌证管理及农机安全管理;农机安全普法教育宣传等工作。
水 利 所:宣传农村水利政策法规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利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等。
土 地 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地籍管理、变更登记、土地有偿使用及收费等各项业务的管理。
城 建 所:依据《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村镇建设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各项审批制度,并面向基层,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
产 权 所:依据《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并办理交易及租赁的收费业务。
城 管 队:依据城市管理等有关条例,负责对本辖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并按照有关条例收取占道费,各种机动车辆的停车费。
林 业 站:保护辖区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