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6

为了规范并强化四川省的法律援助体系,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四川省制定了此法律援助条例。


条例中定义,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特定程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如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服务。这些法律援助人员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担相应的援助任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法律援助活动。如果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将优先适用这些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实际的实施和组织,上级机构则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的工作,并可以指定办理特定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提供,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的捐款和资金需用于援助,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法律援助机构还给予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的补贴。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指派,不得拒绝、延误或中止处理,同时要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行政、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扩展资料

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01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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