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外交关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3-25
1. 建立外交关系是指两国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就建立外交关系和派驻外交代表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互派外交代表后,外交关系正式形成。
2. 两国建交协议通常以发表联合公报或换文等形式公布。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分为大使级、公使级和代办级三种。
3. 战争关系并不属于外交关系的一种。大使级外交关系是最高级别的外交关系,代办级通常指两国尚未正式建交,由代办担任驻该国的最高代表,权限有限。
4. 大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使节。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实施和遵照本国政府指令全权处理外交代表机关的事务。
5. 公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或“全权公使”,为国家元首派遣的外交使节的第二等级,其所受礼遇仅次于大使,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同大使相同。
6. 参赞是外交官的一种职衔,其外交地位仅次于大使、公使。参赞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使馆馆长进行工作,使馆馆长因故缺位时,通常由作为首席馆员的政务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为主持馆务。
7. 大使馆是一个国家派驻在另一国家的以大使为馆长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馆可以在很多城市设有,而大使馆只有一个。
8. 领事的职务包括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侨民与法人的利益;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之友好关系;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汇报,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办理证件、公证和登记等事务;传送司法书状和其他文件;监督、检查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及其航行人员;以及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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