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三)负责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一)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 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后,其档案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时,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机构报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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