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我家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父亲(47岁)开机动三轮车遭遇车祸身亡,肇事车为奥迪轿车。现双方调解索取赔偿金。

家里我23岁,母亲47岁,一位奶奶80岁,没有爷爷,四个姑,一个大爷。
请问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急需解答。

第1个回答  2018-02-11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影响非常大,因此在处理事故纠纷过程中,肇事者比较容易陷入以下困境:

1、肇事司机可能涉嫌刑法被拘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驾车撞死行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会涉嫌交通肇事罪。如《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表明,肇事司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酒驾、醉驾、毒驾或者无证驾驶、超载驾驶等。

参照《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最低刑罚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刑罚为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知,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一旦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后果将难以预估。

另外,案件迫在眉睫的是,一旦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就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如即时拘留肇事司机以防止其逃逸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http://www.peichang.cn/detail/id19460.html

2、死者家属起诉索赔金额不合理或者私下无休止地要求赔偿

无论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是否触犯刑法,肇事者作为侵权方,都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死者家属一般会通过委托律师诉讼索赔的方式主张权利。此时,倘若肇事者没有委托律师,可能会因自身不知晓相关法律知识等原因无法识别对方律师主张赔偿项目上的漏洞而导致多赔死亡赔偿款

即使死者家属没有委托律师,死亡案件巨额的赔偿款(通常达百万元以上),肇事者可能根本无能力承担。此种情况下,倘若没有律师介入为肇事者争取少赔,导致其无能力承担金额达30万元以上,肇事司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15-09-10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4
1、死亡赔偿金:
城镇标准: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
农村标准:11669.3元/年×20年=233386元
2、丧葬费:59345÷2=29672.5元
3、交通费:2000-5000元
4、住宿费:2000-5000元
5、家属误工费:家属工资÷30×3人×15天
6、被抚养人生活费:
[父母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
农村标准:8343.5×[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
[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18-实际年龄)÷2
农村标准: 8343.5 ×(18-实际年龄)÷2
7、精神抚慰金:20000-10000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
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会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1-7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案例2014

2013年11月27日12时许,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乐从镇荷岳路时,与余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余某负全部责任,当场交警对余某进行了拘留。刘某,男,55岁,佛山本地人,两个小孩已成年,父亲83岁,母亲81岁,兄弟姐妹3个。
1、死亡赔偿金: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元
2、丧葬费:56401÷2=28200.5元
3、交通费:3500元
4、住宿费:2000元
5、家属误工费:1310元/月÷30×3人×15天=1965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74654.5元
父亲:83岁 22396.35×5年÷3=37327.25
母亲:81岁 22396.35×5年÷3=37327.25
7、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刘某家属应得赔偿=764854.2元
此案司机余某犯有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此案受害者家属选择单独民事起诉,如果受害者家属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跟刑事案件一并处理),法院将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9-09
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第4个回答  2015-10-04
遭遇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得到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方面的赔偿,包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关于受害人死亡后,对受害人的近亲属予以赔偿,主要有两种学说。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而言,对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即两种学说。第一种学说为“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应该以被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第二种学说为“继承丧失说”。该说认为,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依据“扶养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应予赔偿。但赔偿的范围,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只对间接受害人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不承认有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导致家庭的整体收入减少,因其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而未被纳入“扶养丧失说”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解释上一直认为该项死亡赔偿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除在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又在该条第(八)项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在解释上就被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理解,事实上影响了后来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均采取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同时给付“死亡赔偿金”的模式。其死亡赔偿金,解释上也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一模式,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独立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作了限制性区分,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以致在因犯罪引起的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近亲属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更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为了使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能够得到合理救济,在不改变刑事案件受害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救济模式下,对死亡赔偿改采“继承丧失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死亡赔偿的利益失衡,使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获得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
  按照“继承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通常占全部收入的25%-30%)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实务中,对人身损害赔偿就有采纳“继承丧失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法发〔1992〕16号)第四“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第(一)项规定:“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一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者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该项“收入损失”的计算,就是采取的“继承丧失说”。因为该条第(三)项规定的“安抚费”,被明确界定为“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根据这两项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收入损失”是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的赔偿项目。在“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以外,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利益损失和精神利益损害给予全面救济。因此,本解释采纳“继承丧失说”是有先例的。由于“继承丧失说”与刑事诉讼被害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的现行体制并不矛盾,对受害人的保护比“扶养丧失说”更为充分,加之采纳“继承丧失说”也是有先例可循的,因此,本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以达到充分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权利的目的。
  侵害生命权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如下:
  1.丧葬费。根据本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侵害生命权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和受害人因伤致残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相同,详见本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死亡赔偿金。根据本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交通费。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交通费的标准可以参照本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5.住宿费。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致残时的住宿标准计算。
  6.误工损失。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耽误了工作而造成的损失。赔偿标准可以参照本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以上项目外,还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对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原则上依主观计算。对增加生活上需要和逸失利益损失,原则上依客观计算。以体现既要保障受害人利益,又要适当兼顾社会公平的指导思想。例如,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系客观计算。但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时,经当事人举证可以依主观计算。又如,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依客观方法计算,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即以主观计算来限制客观计算。
第5个回答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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