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庭遗产纠纷,我于去年向区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时原告,同时还有一原告为精神病患者,法院最后以被告方提交的一份所谓遗嘱的赡养契约和此契约立的时候有精神病的原告还未患病为理由,判定我方原告方败诉。因此赡养契约与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相差太远以及没有为精神病患者考虑,我心里很不服气,所以今年初,我到检查院申请申诉要求改判,检察院看了我提交的相关材料和那份所谓遗嘱的赡养契约的复印件后,告诉我判决中试油错误的,并且正式受理了我的申诉。
前不久我又联系检察院,询问申诉一事,检察院却回复我说上级部门态度是,此赡养契约可以被认定也可以不被认定为遗嘱,并以现在找不到被告为理由让我再等等,我已经等了几个月了。我想问的是检察院已经受理了,可是现在我感觉是又态度大变开始搪塞我,这样的话我还有没有其他的途径敦促检察院尽快办理,或者有没有别的投诉的地方。
大家帮帮我啊 谢谢了
现在原告之一的精神病患者,再次复发住在精神病院,大家帮我出出主意 我到底还有什么别的途径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