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土地登记办法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和申请流程。


首先,第五条规定土地登记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的,宗地是指具有明确权属界线的地块或空间。


第六条强调土地登记通常需要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但存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


第七条列举了可以单方申请土地登记的几种情形,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继承或遗赠取得土地权利、政府处理决定等,以及更正、异议、名称变更等登记类型。


第八条提到,如果多个土地使用权人共用一宗土地,他们可以各自独立申请登记。第九条详细列举了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等。


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需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代理申请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则需公证或认证。


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则详细描述了如何处理申请,包括对申请的审查、登记手续、土地权利证书的制作,以及不予登记的情况和处理方式。其中,审查过程可能包括询问申请人和实地查看,登记结果将载入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作为权利证明。


最后,第二十条规定了土地登记的文件管理和时间限制,以及相关文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扩展资料

《土地登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物权法》实施之后的一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出台,广受社会瞩目。《土地登记办法》是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78条,主要对土地登记的概念、原则、效力、类型、内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记各项基本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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