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7

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各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循环经济的实施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对于使用淘汰技术或设备的行为,生产、销售此类产品的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接受处罚。如果企业违规使用淘汰技术,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予以严厉处罚,包括停止使用、没收设备和材料,并处以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停业或关闭。


其次,过度包装的商品将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商品包装超过标准的,生产者会被要求改正,逾期不改将面临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在矿业开采方面,未达到规定开采指标的企业将面临国土资源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和采矿许可证的吊销。同样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油发电设备的行为也会受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约束,逾期不改正将面临拆除设备和罚款。


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环保监管,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整改,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擅自拆除市政设施的行为则由政府相关部门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在用水管理和餐饮业方面,违法使用自来水、提供一次性筷子的经营者将分别受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款。公职人员在循环经济管理中的不当行为,将受到所属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当罚款额度达到一定标准时,行政机关会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而对于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经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46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7章48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