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第八章,主要涉及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旨在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根据法条,国家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产业利益。


当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倾销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或潜在的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损害或威胁时,国家有权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消除或减轻损害(第四十一条)。


如果出口国产品对我国产业构成实质损害,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可以与相关第三国协商,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我国产业(第四十二条)。


进口产品如接受补贴导致国内产业受损,国家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第四十三条),保障产业稳定发展。


对于进口量激增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会采取保障措施,甚至提供支持(第四十四条)。


服务贸易领域,如果国外服务提供商对国内产业构成威胁,国家会采取救济措施(第四十五条)。


面对第三国进口限制导致市场变化,国家有权采取救济措施,限制相关产品进口(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贸易条约、协定的行为,我国政府有权要求相关国家或地区采取补救措施,甚至可能终止义务(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解决争端,并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应对贸易异常情况(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最后,对于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国家会采取反规避措施,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第五十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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