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是通过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的。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以保障员工的参与和权益。
设立分公司或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规模分级召开大会,职工总数超过一百人的企业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足一百人的则可通过全体职工大会行使职权。代表大会的职权广泛,包括审议集体合同、选举协商代表、监督企业运营和劳动管理等重大事项。
在国有、集体企业中,代表大会还有额外职责,如审议重大决策和企业高管的薪酬、管理情况等。同时,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拥有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制定企业章程等权力。
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是员工的基本权利,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或五年,与企业工会届期相同。会议召开频率至少一年一次,议题由工会与经营者协商决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并经多数票通过才能生效。
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具有约束力,企业需定期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并将相关事项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同时,代表大会也支持企业其他管理机构的正常运作。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江苏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