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婚姻第三者民事责任 婚姻中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7
现在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很多原因都是因为有了第三者的插足,导致婚姻破裂,那么法律对于第三者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婚姻中“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一、破坏婚姻第三者民事责任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如何提起《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破坏婚姻第三者民事责任
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项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和扶助。
(一)由于一方的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这里的过错行为仅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四种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其他情形导致离婚的,如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不能产生离婚损害赔偿。
(二)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错方,而且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同居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根据此项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与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应当在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即可以在起诉时提出,也可以开庭以后判决以前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出诉讼。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方,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婚姻中“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1、第三者的行为违背婚姻的本质。婚姻本质首先在于它的社会属性,因为婚姻是人们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行为,婚姻在成立以后,不仅仅只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双方,还影响到周围的亲友,甚至对一个地区的风俗习惯也有一定影响。对于婚姻的保障,首要的就是贯彻“一夫一妻制”,该制度的提出正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婚姻神圣不可侵犯的本质。该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条件,而第三者的插足行为导致出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就是否认了该制度,更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严重的冲击。
2、第三者的行为满足侵权的构成要件。其一,具有违反婚姻法的违法行为。对于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一方共同实施重婚、同居、通奸的行为,首先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二,第三者的插足行为侵犯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保护的配偶权是权、对世权,它要求任何人以不作为的方式保护他人不可侵犯的配偶权,也就是说第三者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3、第三者的行为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受到的侵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侵权行为应该按照过错归责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在第三者的插足行为与婚姻双方离婚或其他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这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第三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只要第三者插足导致配偶一方受到精神创伤,就可认定第三者侵权行为成立。
以上就是本期破坏婚姻第三者民事责任及婚姻中“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的?的内容,希望有帮助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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