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需求而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第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监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和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建议的权利。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统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流程;

  (四)监督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六)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立项审批、经费保障、服务运行、队伍建设等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第十条 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十一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实体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以及网络平台。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各类各级平台提供的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

  (二)公证、仲裁、司法鉴定、律师等法律服务指引;

  (三)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引导相关服务;

  (四)具备条件的,提供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

  (五)其他法律服务。第十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法律咨询服务;

  (二)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

  (三)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社区矫正政策以及救助帮扶途径等;

  (四)组织协调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五)其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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