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位于或者进入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以洛阳火车站广场为中心,东至联络路,西至纱厂北路,北至陇海铁路线南侧(铁路部门管辖区域除外),南至春晴路。第四条 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负责火车站地区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火车站地区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 铁路部门依法做好管辖区域内的治安、公共卫生等工作,并配合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做好火车站地区地方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接受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 建(构)筑物、路灯、路标、供水、排水、供气、电信、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经常对其进行维护,保证设施安全、整洁美观。第八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其名称、字号、标志等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第九条 禁止在火车站广场范围内设置各类货亭、摊点。在其他区域设置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保持设施完整和环境整洁。第十条 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
  (一)店外占道经营、沿街流动销售商品;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擅自设置各类棚亭、摊点或者搭建建(构)筑物;
  (四)乱投送各类宣传品,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五)在临街建筑施工中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堆放物料;
  (六)违反规定在临街房屋的房顶、阳台、外走廊和窗外,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篷帐、杂物;
  (七)在树木花草上晾晒衣物等物品;
  (八)其他有碍市容管理的行为。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擤鼻涕、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四)扒捡垃圾;
  (五)焚烧落叶、枯草、杂物、垃圾;
  (六)擅自在广场和道路两侧冲洗车辆;
  (七)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八)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三章 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管理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爱护道路交通、城市绿化等市政设施。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火车站广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行政许可部门作出许可后,应当将许可事项内容告知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
  经批准占用、挖掘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方式等要求实施。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行为:
  (一)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时段通行;
  (二)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
  (三)公交车辆、出租汽车未按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乘客;
  (四)长途客运车辆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
  (五)残疾人代步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其他车辆非法营运;
  (六)擅自设立车辆停靠站点;
  (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标、交通标识、交通隔离护栏、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八)擅自在慢车道、人行道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
  (九)其他违反交通秩序管理的行为。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违反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占用草坪、花坛、花带、绿地;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或者擅自缠绳、架设电线电缆等照明设施;
  (三)损毁树木花草或者擅自挖掘、砍伐、移植苗木;
  (四)其他违反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管理的行为。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管理法规,维护公共秩序。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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