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遵循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依法组建协会,促进、扶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发起组建、加入行业协会,认真履行会员职责,并在资金、人员、办公条件等方面为行业协会提供支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等工作。第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为行业协会组建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登记第九条 行业协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或者产品分类标准为依据设立,也可以以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等为依据设立。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第十条 设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有关事项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规定:

  (一)具有6个以上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本行业连续开展活动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

  (二)吸收的会员占本地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20%以上,或者同行业营业总额50%以上;

  (三)组织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具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名称中标明“行业协会”、“协会”或者“商会”字样,并表明所属行业;

  (六)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明确行业协会活动经费的筹措渠道及保障措施,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和相关经济组织的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成立后,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三章 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的条件由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专家学者入会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所有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召开。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行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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