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更新改造等技术活动和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隐患,以便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大坝安全运行;
  (二)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其变化规律,指导大坝运行,提高大坝运行管理水平;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应加强各阶段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第五条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由业主(或建设单位)负总责。第六条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一并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提出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和概算。
  招标设计阶段应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专题设计,由业主组织审查,部有关部门和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参加。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期间应深入现场,解决施工中有关设计问题;水库蓄水前应编制好首次蓄水监测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和安全监控指标;大坝竣工后,应定期回访,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第八条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施工,原则上应由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单位进行,也可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统一负责,或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
  (一)应选购符合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如需要采用替代仪器设备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业主(或建设单位)认可。
  (二)对各种监测设施应精心施工,保证安装埋设质量,做好埋设记录。对所有监测设施均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工作。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将首次蓄水所必需的监测仪器设备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分期蓄水的大坝,监测设备不能安装使用时,应按设计要求采用临时监测措施。
  首次蓄水前,应按设计要求测定各项初始值。
  (三)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期的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仪器的检验、率定以及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并会同设计单位提出分析报告等,合同期满时全面移交给业主(或建设单位)。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设置监测监理工程师,由具有监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的施工监理。第十一条 施工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监测工作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由直接责任单位负责进行。水电厂(或筹备处),应参与该期间的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列入枢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将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专题验收工作报告一并收入枢纽工程验收文件。第十三条 业主应负责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资料分析报告,以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主要竣工资料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由水电厂负责。
  水电厂应编制本厂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规章和制度,并建立本厂大坝安全监测的技术档案。第十五条 水电厂应妥善保护各种监测仪器设备和附属设施,加强监测仪器的日常维护及检查,使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每年汛前必须结合大坝防汛检查,对安全监测系统作年度详查。其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审阅系统运行、检查及维护记录,提出监测系统年度详查报告。
  安全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一般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主管单位应委托有关单位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提出监测系统检查鉴定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系统的完备性,监测设施的精度和可靠性,对监测仪器设备封存、报废及监测项目停测的建议以及对安全监测系统的改进意见等。第十六条 水电厂应按要求定时对大坝进行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仪器监测),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测次和测点,务必保证监测资料的准确可靠,严禁伪造。
  在特殊情况下,如地震、非常洪水、运行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加强巡视检查,并应增加仪器监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监测项目。监测成果应及时整理,并尽快编写专题报告上报。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