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您是从事法律方面的吗?我看到你之前回答的问题,想咨询你一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我的 用工单位 和 劳务派遣单位 合作于2016.1.1终止,故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同时终止。。
这种解除我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否属于以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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