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渔业局对内陆渔民有什么补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1-07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用柴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省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加大了对“三农”支持力度,特别是近三年中央财政连续向渔民发放柴油补贴,对改善渔民生活、稳定渔业生产、发展渔区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渔用柴油补贴发放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严重问题,有的问题已触犯了法纪,主要有:个别单位将不符合条件领取对象的补贴经费挪作它用;一些单位为了追求部门利益盲目增加内陆渔船,还有的为长期从事海洋生产的“三无”渔船办理内陆捕捞证;一些工作人员违规为自己亲友补办证书领取补贴;一些单位上报省局渔船数量存在虚报行为;一些单位越权和随意办理验船手续;一些单位把关不严或有意为无船人员办理多本证书;还有的单位在补贴经费领取上不执行相关规定等等。为准确及时地将补贴资金如数发放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渔民手中,确保柴油补贴工作公正、公开、公平和社会稳定,杜绝少数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发生,真正把这项惠渔政策落
实好,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柴油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政策规定,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工作实行市、县(市)长负责制。各市、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机动渔船柴油补贴的申报、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要设立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补贴资金如数兑付给符合补贴条件的渔民或渔业企业,确保不发生弄虚作假套取柴油补贴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格执行柴油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8]第66号)明文电报精神,省财政厅和我局及时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机动渔船柴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苏财建[2008]69号),明确规定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等。6月27日,我局又下发了《关于2008年机动渔船柴油价格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苏海传发[2008]19号)电报,明确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相关要求。各级渔业主管局对补贴内容要在补助对象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并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兑付工作。补贴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原则上发放到渔船的所有者,不得由乡、村集中代领或转付。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与发放资金相剥离,不得代领或保管“一折通”或存折。对审核发放后多余的柴油补贴资金,各级不得挪用,统一由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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