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商定的现金折旧(按货款)比例为“5/10;3/20;N/30”。公司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7月2日,公司按合同向三星公司预收货款5万,款项收存银行。3.7月10日,公司以存款支付C公司支付上个月购入原材料的应付未付的价款35100元。4.7月15日,公司向三星公司发售产品,计货款7万,增值税11900元。5.7月18日,以存款向D公司购入材料的价税款属10天以后、20天以内存款应计现金折旧2400元,付款91200元。6.7月20日,收到三星公司补付的价款21900元,余额三星公司准备下个月付给。7.7月25日,公司经核准将一项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科达公司的购货款12000元予以转销。8.7月26日,公司从五丰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价款因发票账单尚未收到而暂时无法支付。9.7月31日,月末计结本月应付电费(城北供电局)59000元,其中,生产车间产品生产动力用电4万,车间照明用5000元,厂部照明用8000元,开发无形资产项目用6000元。10.7月31日,7月26日向五丰公司购入并验收入库的原材料,至月终仍未收到发票账单,按估计价款26000元暂估入账。11.8月1日,将向五丰公司购入材料上月末的暂估予以冲销。12.8月5日,按银行通知本期应付电费6万,增值税10200元,已从存款户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