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一个城市的人口是按什么标准统计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7-14
城市人口是指那些与城市的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人口,他们常年居住生活在城市的范围内,构成该城市的社会主体,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建设的参与者,又都是城市服务的对象,他们赖城市以生存,又是城市的主人。城市人口指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市辖县)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总数,包括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总人口中不包括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城市人口以公安部门统计数为准)。

 

一、中国市、镇建制标准

  我国的市、镇建制标准前后经历过好几次变动。1955年公布的第一个标准,基本上规定聚居人口 10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若聚居人口不足10万,必须是重要工矿基地、省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确有必要时,也可设市。规定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 2 000以上、居民50%以上为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可以设置镇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标准从宽。当时还把常住人口不足2 000,但在1000以上,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以及休疗养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 50%的疗养区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1963年国务院对上述标准作了较大修改。设镇的下限标准提高到聚居人口 3 000以上,非农业人口 70%以上或聚居人口 2 500—3 000,非农业人口 85%以上。设市的基本标准虽然没有变,但基于几年大跃进期间城镇人口增加过猛,市镇建制增加过多,城市郊区偏大的倾向,对设市标准从严掌握。经逐个审查,撤销了一批市建制,并且缩小了城市郊区范围,规定城市人口中农业人口所占比重一般不应超过20%。

  现行的设镇标准是1984年正式颁布的。这一年撤销人民公社,恢复乡作为县以下的乡村基层行政单位。规定20 000人以下的乡,假如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 000人的,可以撤乡建镇;总人口在20 000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 10%以上的,也可以撤乡建镇。县政府所在地均应设镇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 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镇。

  1986年设市标准也作了较大调整,规定非农业人口 6万人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虽不足此标准,但确有必要的地方,也可设市。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 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或者总人口 50万以上的县,县府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市国民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可以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

  1993年国务院对1986年的设市标准又作了调整,调整的要点是采取了分类指导的原则和增加了考察的指标(表2-1)。

  由于市镇标准变化较多,各次变动不能衔接,使得标准日趋复杂化,特别是引入了产值指标和在地域上整县设市、整乡设镇,使中国的城乡划分同其他国家明显不同。

二、中国的城乡划分和统计口径

  我国没有恰当而稳定的城乡地域划分标准。主要原因是我国一直以市镇的行政界线作为

我国现行的设市标准

  

第2个回答  201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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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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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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