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迁入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4-29

   学历人才落户

  一落户条件

  ❶驻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招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迁入市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下同)落户:(一)符合《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❷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❸受到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近3年荣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❹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❺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含累计),且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❻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❼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含职业院校及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含累计),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落户材料

  ⑴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条件随迁未婚子女且其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提交子女未婚声明,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⑵申请人居住证(限符合第❺、❼款),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限符合第❹、❺、❻、❼款);

  ⑶申请人学历、学位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获奖证、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

  ⑷申请人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及证明;

  ⑸按不同情形一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❶在本人、配偶或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❷落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接收证明。

  ❸落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需提供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

  ❹落近亲属处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人同意落户声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

  ❺落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市人才服务局或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

  ◎符合人才落户条件,工作单位为外地企业驻济办事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手续外,还应同时出具在济注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的创业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可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办理。

   亲属投靠落户

  ⑴夫妻之间投靠

  ❶被投靠人申请(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❷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❸未婚声明(限随迁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⑵子女投靠父母

  ❶被投靠人申请(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需签字确认);

  ❷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❸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❹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非婚生育说明;

  ❺本人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❻单位同意落户证明(限落单位集体户的)。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死亡或者失踪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根据情况需提交现役军人证明或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子女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的除外)。

  ⑶父母投靠子女

  ❶被投靠人申请(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❷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❸亲属关系证明。

  ⑷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❶被投靠人申请;

  ❷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❸父母双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居住就业落户

  ❶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❷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❸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或网签证明(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及开发商交房手续。

   干部调动落户

  ❶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❷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通知书或行政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❸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驻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鲁人社发〔2017〕77号文件执行,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审批或备案的录用聘用材料、用人单位出具的户口迁移介绍信办理落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的,需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的除外)。

   招生迁入落户

  驻济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

  ❶招生计划文件

  ❷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❸录取通知书

  ❹居民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省内生源)

  ❺户口迁移证(省外生源)

  驻济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

  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❷学校证明(盖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

  ❸居民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省内生源)

  ❹户口迁移证(省外生源)

   应届毕业落户

  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本市以外生源,下同)毕业生

  ❶毕业证

  ❷就业报到证

  ❸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❹单位接收证明(其中落单位集体户的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限在本人或父母或配偶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处落户)

  不具备落单位集体户条件,且本人无合法产权或使用权住房的,可按规定在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或未就业

  ❶毕业证

  ❷就业报到证

  ❸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户口簿(落现家庭户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档案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❹单位接收证明(限已就业的,落单位集体户的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外地生源上学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参照本条办理

   退伍安置落户

  ⑴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❶《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❷《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❸居民户口簿(限落家庭户的)

  ⑵易地安置地落户,除提交上述第(一)款手续外,还需按不同情形一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❶居民身份证

  ❷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限落单位集体户的)

  ❸结婚证(限夫妻一方在济落户的)

  ❹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限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

  在办理上述人员落户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对入伍前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

   转业干部落户

  ❶《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❷《军官转业证书》

  ❸居民身份证

  ❹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证明信(落户地受理公安分局核实)

  ❺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限夫妻一方已在济落户,或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在办理上述人员落户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对入伍前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

   回国定居落户

  ⑴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

  ❶申请人申请

  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❸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⑵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❶申请人申请

  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❸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⑶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❶申请人申请

  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❸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迁入鼓励落户区域落户

  ❶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且该出租房屋上无户口);

  ❸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迁入放开落户区域落户

  ❶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条件随迁未婚子女且其达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交子女未婚声明,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且该出租房屋上无户口)

  ❸人社部门开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市内户口平迁

  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区范围内可按下列相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

  一落户条件

  ⑴情况一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员(含在鼓励落户区域租房落户人员,放开落户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及按市外迁入办理人才、居住就业、政策落户、亲属投靠类落户人员)

  ⑵情况二

  夫妻、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投靠城镇亲属迁移,共同居住生活、属市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户的

  ⑶情况三

  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等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在工作地居住的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以及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往现单位集体户(仅限原集体户成员迁入),符合条件的市区常住户口居民

  二落户材料

  ⑴情况一

  ❶申请人申请

  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❸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❹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⑵情况二

  ❶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❷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❸结婚证

  ❹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⑶情况三

  ❶申请人申请

  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❸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录用或聘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用人单位聘用、招收劳动合同

  ❹亲属关系证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随迁人员,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再提供)

  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出生登记落户

  ❶父、母申请

  ❷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❸《出生医学证明》

  ❹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限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

  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不含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或一方为市区以外家庭户、所生子女随集体户一方居住、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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