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工伤保险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4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这是强制性要求。若违反,将面临补缴费用和滞纳金,甚至可能被罚款,金额为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未按规定支付的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的《工伤保险证》置于显眼位置,以接受员工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否则将面临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项,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查阅员工名册和相关资料以核实人数,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否则将面临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员工工伤后,第二十七条强调了紧急救治的规定,由最近的医疗机构救治,特殊情况需转院需经医院和社保机构同意,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工伤事故通知期限,逾期未通知可能导致社保机构拒绝支付相关费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工伤伤残鉴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医疗终结后的申报程序,社保机构应在收到资料后十五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未及时申报的后果,逾期将由用人单位负担费用。


对于工伤保险补偿的管理,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不配合检查、谎报、拖延丧葬事宜等情况的处罚措施,以及工伤死亡后的补偿申报和发放程序。


最后,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款分别从违规领取、法律责任、奖励机制和工作人员责任等方面对工伤保险管理进行了细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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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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