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律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4-05
要真正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确切含义,就必须结合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解释》没有采取以往司法解释将明知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而是采取了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这是司法解释的巨大进步,也更符合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概念的规定。例如,《解释》第11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显然,鉴于网络上游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公安机关要收集上游犯罪以及下游犯罪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的直接证据比较困难,检察院承担直接证明下游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举证责任难度较大,从而不利于惩罚和打击这类犯罪,使得司法解释对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只能采取推定规则,即从客观情形或者间接证据来推定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只要案件或者行为人具备了《解释》所列举的七种情形,控方就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就具备了本罪的主观归责要素,除非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有相反证据足以驳斥或者推翻这种推定,这种知道可以理解为一种推定明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周加海、喻海松作为《解释》的主要起草者,在《〈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的问题上,就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经研究认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将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11条总结了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只要求控方的举证达到确能根据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道”的程度,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明知的认识因素。
第2个回答  2018-10-30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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