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而制定的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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