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政诉讼应给哪个部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1-27
对交通违规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去交警大队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去当地人民法院,对交警大队的上级机关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因为交警大队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所以只能对其上级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提起行政诉讼,费用大约是一百元以内。行政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制度,就是说不必证明自己无过错,而是要公安局拿出要被法院认可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违法事实和处罚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对方拿不出有效证据,当事人就胜诉,交警大队将根据法院判决,撤销处罚。交通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可以到法院投诉,对于任何行政机关都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有行政不作为的,都可能损害公民的财产权益,所以可以通过检察院或者法院投诉。因此,对于国家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的职责义务,如果发现交通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可以到检察院进行投诉,也可以投诉到法院,其特征主要都是有能力实现,有义务的,却去拒绝作为的行为。交通违章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收集证据材料,在交通运输部门作出复议决定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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