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普惠民生新篇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深入践行共享发展理念,为提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确保广大劳动者共享社会进步的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下是具体通知内容:
一、新划分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适用范围
这一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同样需要参照执行。
三、保障与协商
各用人单位需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通过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合理的企业工资水平,确保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线。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其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不包含项目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补偿、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
五、监管与处理
湖北省人社部门将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管,对于任何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立即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最后,省人社厅对本通知的解释权归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