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四章 资产处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4

辽宁省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产权转移和核销的各种活动,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等。这些处置行为适用于以下情况:



    闲置资产
    经科学论证需报废或淘汰的技术落后资产
    因组织结构调整如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或隶属变更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超出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为临时活动购置后不再需要的资产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其他资产处置

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行政单位由省财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而事业单位则需先由技术部门鉴定,根据资产价值额度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处置过程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并确保价格不低于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评估结果时,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在单位合并、分立或产权变动时,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详细清查,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和处置。临时购置的资产在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需按照规定报批后再进行处置。处置的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扩展资料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经2011年9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40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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